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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托幼园费报销办法和标准【青价费〔2008287号】

分类: 生活 发布: 文鱼 浏览: 日期: 2011年9月6日

制发机关: G0030880209
成文日期: 2008-12-19
编  号: 青价费〔2008〕287号 索引号: 00511882501020320080125
标  题: 关于我市托幼园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3776152/n3776251/n3783845/n3783859/7795866.html

各区、市物价局、教体局、财政局,各托幼园所:
  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迅速,逐步形成了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教育相结合的良好局面。期间,国家、省又陆续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托幼园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应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的必要经费投入,并举办部分示范性托幼园所。由政府财政拨款举办的托幼园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从严核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办园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托幼园所,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办园者可根据办园成本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填写“青岛市社会力量举办托幼园所收费备案表”(见附件2),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超出或高于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范围和标准。社会力量举办的托幼园所的经营者与幼儿家长双方应在幼儿入园所时签订合约,明确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二、由政府财政拨款举办的托幼园所面向社会招生,其收费要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其接收低保家庭子女入托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并应予优先保证。
  托幼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市内四区现有21所,具体标准见附件1)。
  取暖费:根据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和托幼园所实际,进行同幅度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园所取暖费由现行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元,收取时限仍为4个半月)。
  三、托幼园所应严格执行托幼费按月收取的规定。收费前,应按照我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要求,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收费减免政策等内容向社会公示。
  四、退费管理。由于幼儿及家长自身原因,要求退园所的,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所收托幼费用:属政府财政拨款举办的托幼园所,幼儿入园所不满半个月的按月托幼费标准的二分之一退费,满半个月不满一个月的不再核退当月托幼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托幼园所,退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报销办法
  (一)报销标准。
  1、托幼费报销标准:月托幼费低于每人每月130元的,据实报销。月托幼费超过130元(含130元)统一按每人每月130元报销。
  2、取暖费报销标准:有条件的单位,取暖费可以按照政府财政拨款举办的托幼园所的收费标准报销一半。
  (二)报销范围:
  属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子女的,托幼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1、单月份由子女父亲单位予以报销;双月份由子女母亲单位予以报销。
  2、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其子女户口在本市并在本市入园所,由本市工作一方的所在单位每月报销。
  3、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子女在本市入园所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承担全年托幼费报销部分的50%。
  4、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所的,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每月报销。
  5、父母双方均在本市工作,其子女在外地入托者,单位不予报销。父母双方均在外地工作,其子女在本市入托者,是否报销执行其父母工作单位所在地规定。
  六、五市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
  七、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0]236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托幼园所取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4]284号)停止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下载地址1: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3776152/n3776251/n3783845/n3783859/n7795866.files/n7780290.doc

附件下载地址2:

qdsqczbktyyshoufeibiaozhu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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